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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行动方案》 ,深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小升高 ”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以下简称《认 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 195号 , 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规定 , 现将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 )凡2021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 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及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 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4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办公室 ”)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 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0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 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上报时间 ,避免在时间上过度集中。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 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 相关人员,将根据《 工作指引》有关规定 , 由认定机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 , 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 , 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 高企认定申报— 新建申报材料 — 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 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文本 , 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 , 正反打印) 。申请企业在《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系统 ”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各地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门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 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 ,申报材料将自动由“ 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传输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 ”。传输完成后,各地科技部门从服务申报企业的角度出发,对“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 ”中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企业提高申报质量 。审核完成后,在“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 理系统 ”导出带有水印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 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 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 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不适用告知承诺 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 ,《推 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 )。推 荐函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 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 性汇总审核表》各一 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 件扫描上传至“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 ”。协调小组办公 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 (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 一 )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 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 。为进 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 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 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 , 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 、县(市) 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 。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 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 财政 、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 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 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等职 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 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 二 )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 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 2018〕16号)、省科技厅 《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苏科监发〔 2021 〕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 一 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 2020〕203号) 文件要求 , 严格执行全省科 技管理系统“ 六项承诺 ”和“八个严禁 ”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 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 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操作 ,坚决杜绝“ 有偿服务 ”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 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 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 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 强化责任意识 ,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 、走过场。
(三)企业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中填报的数据 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 照《认定办法》和《 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 责,杜绝错报 、漏报材料的情况 。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 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 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 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 2022 〕3号) 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 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 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