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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组织开展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4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通知

2024-03-22 18:00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宿财教〔202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4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入库企业条件、入库程序根据《管理办法》执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要求详见附件曾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2.各地科技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各地科技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615日前将推荐上报企业名单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3. 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请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与同级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申报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各企业审核、推荐上报时确保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4.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培育库在库企业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于615日前填报申请出库企业汇总表报请出库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文报请出库

5.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