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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办法

2021-10-27 16: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及设备、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承担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材料审核等日常具体工作。

市、县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承担本地产品确认初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要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条件,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从网上填报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项目备案文件、环保达标验收材料;

(三)企业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工艺设备(附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及内部岗位责任制、生产  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出厂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近一年来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

(五)市(直管县)级主管部门对生产线产能核定意见;

(六)烧结类产品,应提供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材料;使用页岩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如占用林地还要提供林业《采伐许可证》;使用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其他原料的,应提供其来源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或情况说明等资料(适用外省企业产品);

(八)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从网上填报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上一确认周期内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产品出厂质量情况,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三)上一确认周期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情况;

(四)烧结类产品,使用页岩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如占用林地还要提供林业《采伐许可证》;使用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其他原材料的,应提供其来源材料;

(五)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抽样检验报告;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新申请进行;

(六)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或情况说明等资料(适用外省企业产品);

(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六条 产品确认受理时间:企业自愿申请,常年受理,阶段性办理。

第七条 产品确认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并从网上填报所需材料(外省企业直接向省墙改办申请);

(二)当地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直管县)级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核验,通过后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单月中旬末前完成材料审核,报省经信厅;

(三)省经信厅对材料审核通过、拟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省经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材料审核不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所在市(直管县)主管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省经信厅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有异议的,省经信厅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市(直管县)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组织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反馈处理意见;

(四)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待整改合格后,可网上补充申报材料;市(直管县)主管部门或省墙改办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五)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上一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审的结论。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要对取得《证书》的企业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要申请专项经费开展质量抽查,并将结果公开。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按第五条要求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厅研究决定后暂停其《证书》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一)抽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

(三)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的。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厅研究决定后撤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四)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使用国家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七)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暂停《证书》使用权限的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经验收达标后方可启用使用权限;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产品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确认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经信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经信原材料〔2018〕1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