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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泰州市财政惠企政策

2023-10-12 16:47

2023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的关键之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泰州市财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准构建财政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创新生态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支持力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现将2023年市级财政组织实施的部分惠企利企、保障民生、涉农补贴、教育惠民政策分期摘编同步刊登于泰州日报及微信公众号,以期更好地搭建财政与企业、百姓沟通的桥梁,不断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政策

1、覆盖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2、政策内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类别分为5个部分,即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活动、创新成果、扣分项。企业科技创新总积分=创新平台积分+创新人才积分+创新活动积分+创新成果积分-扣分。详见《2022年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3、政策依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15号)。

4、政策时限: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政策

1、覆盖对象:科技创新头部企业。

2、政策内容:①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在泰州科创中心(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给予用地奖励,最多不超过30亩。

②“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在国内一线城市或者海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人员年薪总额的20%予以奖励(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科技创新十佳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十佳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重点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参照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政策执行。

④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加2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⑤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人才家园”(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购房,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分每满300分,可以在本条上述推荐人员内确定1人,按照其购房款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⑥“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

3、政策依据:《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泰政办发〔2021〕21号)。

4、政策时限:2021年5月7日起施行。

三、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1、覆盖对象:①中小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②个体工商户。

2、政策内容:①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②4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③小微企业参与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

3、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

4、政策时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简称“政采贷”)政策

1、覆盖对象: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2、政策内容:①降低融资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不要求抵押或担保;

②金融机构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

③执行优惠利率,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

3、政策依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82号)。

4、政策时限:自2022年10月31日执行。

五、“泰信保”政银担合作产品

1、覆盖对象:全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以及“三农”和“创新创业”主体。

2、政策内容:①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贷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不超过100个基点(BP)执行。

③担保费率控制在年化0.4%以内,100万元及以下项目免收担保费。

④对市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智改数转”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排名前100的企业(以企业申请贷款当日最新一版积分排名为准)和培养期内的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包括: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双创计划”、省“333工程”、以及市“双创计划”、市“311工程”、“113医药人才特别计划”)的人才个人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担保(保险)费。

3、政策依据:《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关于优化调整“泰信保”相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泰信保〔2022〕2号)。

4、政策时限:2022年5月12日起,按照优化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六、推进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1、受益对象: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每投入产业化一个一类新药,该药品国税开票年度销售2000-5000(不含)万元奖励100万元,年度开票销售超过5000(含)万元奖励250万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新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器械产品国税开票销售额超2000(含)万元奖励25万元;单品种药品、医疗器械(数量以药品批准文号计)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1、受益对象:节能环保产业。

2、政策内容:2023年,一级能效新品2022年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八、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受益对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对2022年软件开票销售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信息技术平台服务类项目按平台为本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九、推进制造业企业向服务型转变

1、受益对象:制造业企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制造业企业新模式、新业态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推进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1、受益对象:工业设计与制造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类项目按不超过外包项目合同履约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1、受益对象:工业企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企业2022年度技术设备投资额(不含税)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不含税)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15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1、受益对象:高质量产品企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对2022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2022年新认定的省级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支持企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1、受益对象:互联网化企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互联网化提升类项目对企业在重点环节实施信息化改造、软件和配套硬件等投资(不含税)达2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资占比不低于30%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不含税)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四、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1、受益对象: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2、政策内容:2023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类项目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50万元。

3、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

4、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