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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南京江宁 | 重磅政策发布!

2023-09-19 17:46

一、加大重大产业项目引入支持力度

第一条  加快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好,且列入年度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约定开工之日起,对建设1年内固定投资总额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1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15%、最高5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各街道、园区)

 

第二条  强化年度经济贡献奖励。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年税收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项目,按其对区综合贡献给予支持,支持期不超过5年;年税收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其对区综合贡献给予支持,支持期不超过8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各街道、园区)

 

第三条  鼓励引进优质总部项目。省级总部企业、南京市级总部企业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南京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1配比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各街道、园区)

 

第四条  加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新设外资制造业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6%奖励;增资外资制造业企业,按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3%奖励。对江苏省商务厅首次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五条  加大产业载体支持力度。对租用厂房或楼宇优质项目给予支持:项目租用厂房且年度税收达800元/平方米,自起租之日起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期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租用楼宇且年度税收达1500元/平方米,自起租之日起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期最长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各街道、园区)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新引进且年度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经认定,对研发费用超出100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七条  优化金融生态助力项目引育。强化财政资金市场导向,促进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等加快集聚,形成多元化金融生态支撑体系。对落户我区的各类优质产业项目、科创项目、人才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相应类别投资扶持。(责任单位:区人才集团、区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国资办,各街道、园区)

 

第八条  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对企业自购、租赁、自建人才公寓给予补贴:企业自购或租赁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补贴;企业自建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人才公寓建设投入5%,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入选人才计划的,按“紫金山英才·江宁百家湖计划”予以政策扶持。以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等形式实施人才安居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人社局、房产局,各街道、园区)

 

二、持续推动产业项目提质扩能增效

第九条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制造业企业,第一年给予30万元“升规”奖励;次年未“退规”的,再给予20万元“稳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十条  鼓励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30、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外市迁入),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在江宁或境外上市公司生产基地、纳税地迁至江宁,且10年内不迁出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上市挂牌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发行可转债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1500万元开办奖励。对向注册纳税在江宁的实体企业进行投资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十三条  鼓励存量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区内达到投资强度和税收标准存量企业扩大产能,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延长不超过3年,年度研发费用超1000万元且增幅超上年同期基数,对超出部分给予不超过1%、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各街道、园区)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设备投入。对备案总投资超500万元且当年购置技术设备等实际投资超200万元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4%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60万元;上述项目存在贷款的,再给予项目贷款总额2%贴息补贴,单个企业贴息补贴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融合创新。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建设;对入选市级标杆应用场景项目,根据市级财政支持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三、加速形成特色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六条 聚焦生物医药产业。制定出台江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江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扶持政策,在高品质仿制药研发、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新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化、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医药创新产品应用推广、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聚焦未来网络产业。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江宁未来网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扶持政策,在关键技术突破、核心产品研发、行业标准制定、成果落地转化、产品先行先试、企业做大做强、高端人才引育、科创办公载体保障、专业平台服务、融资上市奖励、企业联合研发中心创建、海外市场拓展以及未来场景示范应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聚焦航空航天产业。制定出台江宁区航空航天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对航空制造业、航空维修业、商业航天三大领域实施重点支持。航空制造业:对大飞机配套系统与部件、航空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航空材料、机载系统、通航整机及无人机、地面保障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万的专项补贴。航空维修业:重点围绕基地航空公司民用航空飞行器 MRO、民用航空飞行器融资租赁、航空发动机维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 万的专项补贴。商业航天:重点围绕火箭发动机及主要结构部段、卫星、有效载荷和分系统研发制造及卫星应用方面予以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补贴。

 

第十九条 聚焦元宇宙产业。加大元宇宙项目招引,支持元宇宙企业或机构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创新平台、生产基地等,依据企业经济贡献,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装修补贴、人员租房补贴等支持。鼓励元宇宙场景应用,对区内城市街区和商业设施通过元宇宙优化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在区内建设元宇宙展厅和用户沉浸式体验中心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支持元宇宙平台搭建,对元宇宙各类平台、机构实体化落地的,按照实际投资给予最高800万元补贴;为我区元宇宙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服务补贴,扶持期限3年;在区内投资建设算力中心等基础设施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聚焦新材料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我区开展成果转化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3年内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0%,分3年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补贴。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推广,对符合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产品,按照年度销售总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处理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废弃物(含危废、固废)环保投入,按实际支付和固定投入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300万元。新材料实验室取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格认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聚焦人工智能产业。获批国家级科技及产业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申报主体占项目主导地位(即为项目主要完成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1:1配比支持,最高额度1000万元;获批省级科技及产业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申报主体占项目主导地位(即为项目主要完成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1:0.5配比支持,最高额度500万元;申报主体为独立承担获批项目子课题的,按照承担比例折算后取整给予支持。搭建算力服务公共平台,推出算力劵和算力折扣,每周发放不少于2400小时算力券,最高折扣可为基准价的30%。

 

第二十二条  聚焦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支持设计企业开展批量验证流片,按照上年度器件或芯片批量验证流片合同实际执行额30%,给予单个流片产品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对企业上年度开展晶圆加工、材料与设备研发生产的零部件采购、原材料采购等实际支出,按实际支出3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收购在宁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研发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协议金额10%,给予单个科技转化成果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高端产品应用,首次单笔订单年度执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按订单执行金额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对经国家或省市部门认定的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按照3年内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聚焦储能产业。鼓励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对在江宁区备案且建成投运且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鼓励新产品认证,本地新型储能新产品取得欧美、日韩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委托认证费用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附  则

1.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园区、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条款约定扶持政策,并根据本政策自行拟制配套实施细则。

 

2.项目奖补按照投入产出总体平衡原则执行,招引项目10年不能实现收益平衡的,需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单项项目奖补资金超过本政策额度上限,或本政策和现有已出台政策不能覆盖的,需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

 

3.区政府已出台,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主导兑现的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于园区、街道经财政承受能力、政策绩效评估后实施的各项项目招引政策,由各园区、街道自行承担;个别需区级财政予以支持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比例。

 

4.招商项目政策需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的,按以下流程执行:①项目落户属地提报区投促办;②区投促办会同各政策牵头单位出具联合评审意见;③评审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上会研究讨论审议。

 

5.项目政策资金兑现根据相应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相应牵头部门按规范程序兑现落实。

 

6.本政策及各产业专项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需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认定。政策执行中,对重复申报、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本政策及各产业专项政策的兑现主体,政策范围中可享受政策的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成立的经济主体及其他组织税务登记需设立在江宁范围。

 

8.相关政策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江宁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则是围绕全力推进消费提质升级、有效投资扩大、科创能力提升、产业扩能增效、开放能级提升、营商环境优化、乡村振兴建设、便民利民惠民等八个方面展开,惠及面广、含金量高,政策每一条都具有可操作性,精准直达市场主体,以真招实招、真金白银为企业解难题、增效益,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