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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定义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发展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知识产权专项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发展良好环境。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省级重点项目,支持促进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根据省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分配方法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知识产权发展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基本因素包括地方知识产权产出情况、财力状况等。业务因素包括上年工作开展情况、当年专项任务、政策性支持等。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工作目标考核、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资金执行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指导性任务资金,原则上资金与任务清单要同步下达。
2、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要求,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并于收到省下达资金后30日内,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备案。
3、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应根据报备的方案,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4、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5、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各地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